(2015)新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范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1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1996年12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4日自动投案并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4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殷鹏飞、杨冰清,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4)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殷鹏飞、杨冰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甲等人在无锡市招商城C2-300号摊位经营期间,因争抢生意与C2-348号摊位经营者,即被告人范某的亲属叶某、江某某等人产生矛盾。2013年11月15日12时许,林某甲纠集林某乙、张某、吴某、沈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至C2-348号摊位,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被告人范某得知后参与打斗,后被人劝开。尔后,被告人范某取得美工刀返回现场,张某见状持木凳砸被告人范某,吴某、沈某亦用拳头击打被告人范某,被告人范某遂持美工刀划割张某面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面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范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范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张某就本案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人范某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范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殷鹏飞、杨冰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张某的报案笔录和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林某甲、林某乙、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告人范某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被害人张某受伤后就医的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和情况说明,和解协议、收款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范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范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范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殷鹏飞、杨冰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范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其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3、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请求对被告人范某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某历史上有犯罪记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殷鹏飞、杨冰清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倩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章慧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