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1059号原告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萧树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友祥,男,生于1963年8月22日,汉族,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常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庭外自行调解,款已过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8元,减半收取4709元,由原告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圣月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