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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杨某(曾用名杨付祥),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刘乐初。被告朱某,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聂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小孩成长问题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