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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金喜与张江怀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喜,张江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喜,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张江怀,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李金喜和被执行人张江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金喜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江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李��喜和被执行人张江怀对欠款人民币299700元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5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