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明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明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慧直,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英,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明旺。委托代理人:刘会胜,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明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罗东辉审判员 陈闽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