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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政支行与韦琳、南宁市兴宁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限制出境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政支行,韦琳,南宁市兴宁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政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20号。负责人覃毅敏,行长。被执行人韦琳。被执行人南宁市兴宁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304-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平,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政支行与韦琳、南宁市兴宁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韦琳持有中国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韦琳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生效)》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韦琳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蒋华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