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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陈召福等人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召福,邓代书,刘晓燕,陈本梅,陈本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陈召福,男,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申请执行人邓代书,女,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晓燕,女,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本梅,女,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本江,男,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意邦,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区金沙江大道崇文小区综合楼三楼。负责人张吉桂,系该公司经理。陈召福、邓代书、刘晓燕、陈本梅、陈本江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召福、邓代书、刘晓燕、陈本梅、陈本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开江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于2014年2月7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了(2014)达中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3)开江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二、陈代友因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09924.5元,由被上诉人刘文超赔偿给被上诉人裁定上诉人陈召福、邓代书、刘晓燕、陈本梅、陈本江,扣除刘文超垫付的120000元,还应赔偿89924.5元。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2015)开江执字第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律依据(2013)开江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系已被撤销的民事判决书,属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3)开江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审 判 员  范贤春代理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谭周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