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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余建余与姜信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余,姜信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8号原告:余��余。被告:姜信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余诉被告姜建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建余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