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5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峰与杨建军、王新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峰,杨建军,王新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5094号原告黄峰。委托代理人胡春秀,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军。被告王新华。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637号。法定代表人龚乐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2、3楼。负责人程孝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药王街4号。负责人丁湘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345号。负责人宋维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峰诉被告杨建军、王新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7元,因撤诉减半收633.5元,由原告黄峰承担。审 判 长 何红辉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龚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