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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直港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直港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868号原告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直港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菊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直港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诉讼保全费130元,合计1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田匡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