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干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7月2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4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陈某的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多次窜至紫凤凰建筑工地,盗窃了被害人郭某的钢管扣件共计300个,并将上述钢管扣件销赃给余干县玉亭镇土桥范家收废品的邹某。2014年7月27日,陈某再次窜至紫凤凰建筑工地,盗窃了钢管扣件共计215个,将钢管扣件藏于工地围墙外的广告布下面,次日19时许,陈某叫来一辆黄包车欲将上述钢管运出销赃,被工地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将陈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该215个钢管扣件,连同从邹某处扣押到的尚未来得及处理的钢管扣件93个,一并发还给了被害人郭某。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价,被盗钢管扣件的价值为25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章某、邹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辩论笔录;6、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又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1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益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书记员 胡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