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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行非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阳洪文、伍巧鹃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阳洪文,伍巧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行非保字第7号申请人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旷立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清明,男。被申请人阳洪文,男。被申请人伍巧鹃,女。因被申请人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阳洪文、伍巧鹃在南岳农商银行的存款1500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伍巧鹃在南岳农商银行帐户为6221690204120303390号存款余额15000元予以冻结,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 科审判员 曾运和审判员 李美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 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