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都升基与都淑香、都淑娟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升基,都淑香,都淑娟,都淑芸,都淑华,都淑芳,都建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都升基。被执行人都淑香。被执行人都淑娟。被执行人都淑芸。被执行人都淑华。被执行人都淑芳。被执行人都建基。申请执行人都升基与被执行人都淑香、都淑娟、都淑芸、都淑华、都淑芳、都建基房屋确权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大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确权房屋未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大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