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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都升基与都淑香、都淑娟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升基,都淑香,都淑娟,都淑芸,都淑华,都淑芳,都建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都升基。被执行人都淑香。被执行人都淑娟。被执行人都淑芸。被执行人都淑华。被执行人都淑芳。被执行人都建基。申请执行人都升基与被执行人都淑香、都淑娟、都淑芸、都淑华、都淑芳、都建基房屋确权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大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确权房屋未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大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