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戴淑杰与勾卫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淑杰,勾卫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戴淑杰,女,1939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岩(原告之子),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勾卫亮,男,1982年9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淑杰诉被告勾卫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淑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淑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戴淑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穆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