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甘肃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大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万元,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大庆,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阿民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大庆在阿克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XXXX元,现因陈大庆已自动履行(2014)阿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大庆在阿克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解全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