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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甘肃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大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诚和集团诚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万元,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大庆,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阿民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大庆在阿克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XXXX元,现因陈大庆已自动履行(2014)阿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大庆在阿克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解全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