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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苗方丽与何东福、武汉金天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方丽,何东福,武汉金天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苗方丽。被告何东福。被告武汉金天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方丽与被告何东福、武汉金天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何东福对借条真伪申请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曹玉玲人民陪审员  谭英杰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