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苗方丽与何东福、武汉金天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方丽,何东福,武汉金天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苗方丽。被告何东福。被告武汉金天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方丽与被告何东福、武汉金天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何东福对借条真伪申请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曹玉玲人民陪审员 谭英杰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