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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执二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执行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二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48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太和镇。被执行人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壕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胡铁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