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喻某,农民。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杨某、喻某夫妇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0904元的竹溪县计生征决(2011)第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溪县计生征决(2011)第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竹溪县计生征决(2011)第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溪县计生征决(2011)第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喻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友 才审 判 员 王 丹 蕊代理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