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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彭章东,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起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