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彭章东,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起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