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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瀚兴实业有限公司、郭海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瀚兴实业有限公司,郭海涛,危婵丽,林栋,郭芸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1835号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华洁,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瀚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郭海涛。被告郭海涛,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危婵丽,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林栋,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郭芸娟,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瀚兴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海涛、被告危婵丽、被告林栋、被告郭芸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锐代理审判员  何为铭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沈佳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