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杨伟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322号罪犯杨伟伟,男,汉族,高中文化,1987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崇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伟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2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杨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杨伟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4年9月5日缴纳罚金二万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缴纳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伟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