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邕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秋莲与黄洁、陈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邕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黄秋莲。被告:黄洁。被告:陈春建,系被告黄洁丈夫。被告:杨浩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莲诉被告黄洁、陈春建、杨浩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本案借款已偿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秋莲负担。审判员 李景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吕蕊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