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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许维新、许敏等与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维新,许某甲,许某乙,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05号原告:许维新。原告:许某甲。法定代理人:夏金莲。原告:许某乙。法定代理人:夏金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建成。被告: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表人:季碎平。被告:王建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代表人:梅山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维新、许某甲、许某乙诉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维新、许某甲、许某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国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金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