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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陆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陆丰市某某运输总公司与卢某侵权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丰市某某运输总公司,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陆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陆丰市某某运输总公司。被执行人卢某,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申请执行人陆丰市某某运输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汕陆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3年3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依(2012)汕陆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被告人卢某将位于陆丰市湖东镇人民路广场边东侧湖东车站的房屋及场地腾迁归还原告陆丰市某某运输总公司管业使用。申请执行人陆丰市某某运输总公司于2013年4月3日签字确认由本院主动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卢某发出了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本院又分别于2013年5月20日和2013年5月30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尔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涉及纠纷进行协商解决,但暂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陆丰市某某运输总公司向本院称鉴于被执行人是申请执行人公司职工的特殊情况,请求法院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同意本院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纠纷,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延期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汕陆法执字第20号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桂良审判员  陈岳超审判员  蔡曙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何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