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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非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昭化区分局与宋举德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昭化区分局,宋举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昭化非执审字第1号申请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昭化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唐定波,局长。被申请人宋举德,男,生于1952年9月,汉族,小学文化,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申请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昭化区分局因被申请人宋举德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宋举德处罚款2400元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国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昭化区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明,宋举德于2010年经乡政府、村、社在黄龙场镇落实的100平方米农房地基上建成一楼一底农房后又出售,于2014年1月未经审批又占用黄金村二社林地80平方米修建住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国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昭化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昭化区分局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昭国土资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即:对宋举德处罚款2400元。审判长  田仁剑审判员  王金生审判员  张珉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喻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