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潍城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万祥与张在群、孙若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万祥,张在群,孙若芳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409号原告姜万祥。委托代理人赵洪涛,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磊,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在群。被告孙若芳。原告姜万祥与被告张在群、孙若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洪涛、朱磊、被告张在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若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在群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60万元在英大期货有限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该账户在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由被告张在群负责操作;账户最大亏损额为出资额的20%,20%以内的亏损部分由原告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告张在群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账户亏损超出原始资金的20%,被告张在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期货投资亏损207129.35元。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亏损款207129.35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庭审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已偿还100000元,故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亏损款107129.35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现在无力偿还,待庭后我努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张在群(乙方)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约定由甲方出资60万元在英大期货有限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该账户在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由乙方负责操作;账户最大亏损额为出资额的20%,20%以内的亏损部分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账户亏损超过原始资金的20%,账户终止。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在英大期货有限公司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并转入资金600000元。被告张在群在受托操作该账户期间,账户亏损超过出资额的20%,其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期货投资亏损207129.35元。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张在群已向其支付100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账户管理协议》、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转账明细清单、欠条、被告身份关系证明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在群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张在群管理期货账户期间,亏损超过出资额的20%,应当按照约定赔偿原告期货投资损失207129.35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赔偿数额应为107129.35元。被告张在群未及时支付原告赔偿款,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14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赔偿。被告孙若芳与张在群系夫妻关系,本案欠款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在群、孙若芳共同赔偿原告期货投资损失107129.35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4年8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二项合计5927元,由原告负担2861元,二被告共同负担30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成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人民陪审员  王京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