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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金某、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9号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苏志宝。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负担。审 判 员 苏尔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守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