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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庆林与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林,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5号原告周庆林,男,住敦化市。被告曹波,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林诉被告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延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