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华诉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周华。被执行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郑冠权。周华诉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欠周华借款本息合计280万元,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周华100万元,余款180万元,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周华10万元,共分18期付清。如未按上述约定给付任何一笔款项,周华可就下欠全部欠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000元。因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周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周华与被执行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周华与被执行人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案件到期前未能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义务人履行义务后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 源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华文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