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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小午与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午,朱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午被执行人朱建军本院在执行张小午与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放弃了利息,双方对50000元已交接到位,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