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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刘显友、陈早英与陈早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友,陈早英,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75号原告刘显友,1951年12月1l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家龙、徐静怡,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早英。委托代理人刘明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肖汉江,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凤华,系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慧,系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友诉被告陈早英、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友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显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显友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305元,邮寄费92元,共计397元由被告陈早英承担(已付)。审判员  陈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五日书记员  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