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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胡仁艾与肖福洋、苟国玉、肖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仁艾,肖福洋,苟国玉,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胡仁艾,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肖福洋,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9日。被执行人苟国玉,女,汉族,生于1952年8月29日。被执行人肖建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3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仁艾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14019.69元,剩余债权285980.31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肖福洋、苟国玉、肖建军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胡仁艾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尹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