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沈惠红、陈文生与陈文生、龚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惠红,陈文生,龚根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沈惠红。被告:陈文生。被告:龚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惠红与被告陈文生、龚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沈惠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