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章章与许鹏民间借贷纠纷1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13-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榆阳区人。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人许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西山路分理处账户内有存款。该案在诉讼期间曾对该账户存款采取过部分存款冻结扣划诉讼保全措施,现因执行需要,需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许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西山路分理处账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个月冻结3000元的冻结及扣划;二.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西山路分理处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