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亨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畅政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泰亨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马畅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泰亨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畅政,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提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畅政的银行存款432149.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