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孔鑫诉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鑫,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赵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孔鑫,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增超,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药厂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刚,经理。被告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广古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赵志刚,经理。被告赵志刚,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鑫诉被告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赵志刚名下的银行存款468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赵志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8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龚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