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林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