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2014)华法刑初字第213号,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案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法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经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9月26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建民、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18时许,XX瑶族自治县大圩镇大圩村的陈某甲请来装茄子的大货车停在XX瑶族自治县大圩镇草皇村村道上装货时,陈某甲怕装车时有大车通过,其就将自己的工具车停在前面几米处拦在草皇村的村道上,该村道被堵住后导致其它车辆无法通行。这时,叶某某驾驶农用车无法从村道上通过去草皇村送材料,叶某某赌气将其农用车停在陈某甲装茄子的大货车后面就离开了。当晚20时许,叶某某吃晚饭后转回草皇村村道开车时,与陈某甲发生争执,XX瑶族自治县大圩派出所民警在现场调解时,陈某甲的朋友屈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一起赶到草皇村村道现场,被告人余某某因酒后情绪比较激动,其用右手朝叶某某的右脸打了一拳,造成叶某某右眼皮部软组织挫伤、右侧颧骨骨折、右侧上颌窦前和外侧壁骨折并窦腔积液。经法医鉴定,叶某某眼皮部软组织挫伤;右侧颧骨骨折;右侧上颌窦前和外侧壁骨折并窦腔积液,构成轻伤。另查明,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XX瑶族自治县大圩派出所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叶某某医疗等费用1666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叶某、陈某乙、莫某某、叶某甲、屈某某的证言,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大圩派出所的处警经过,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大圩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叶平生在XX瑶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调解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余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余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叶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盘江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小玲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