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183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黄路1229号1幢6-6,组织机构代码70939471-3。法定代表人李运,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梅,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吴磊,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谭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