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谷小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小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二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小成,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兰泽公寓,因涉嫌赌博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向拉萨市刑警支队主动投案并当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小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次仁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小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今,被告人谷小成在本市空指路尼威小区、印象欧罗巴咖啡厅、圣天鹅茶楼、品茗阁茶楼、玲珑阁茶楼等地开设“打豹子”的赌场,组织累计至少24人次进行赌博,并以抽“盅盅”的方式,抽头渔利5万元人民币。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到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自首,主动交代其从2013年8月份以来,组织邓某、李某某、五妹、六妹、王某等人在拉萨的尼威小区、印象欧罗巴咖啡厅、圣天鹅茶楼、品茗阁茶楼、玲珑阁茶楼等地长期开设“打豹子”的赌场,从中非法获利5、6万元人民币左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小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谷小成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相应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的自首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刘某、朱某、柏某某、李某某、邓某、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视听资料及辨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小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鉴于:1、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小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 云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