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欧亚平,宁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亚平,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诉称,2012年10月31日上午9点多钟,原告驾驶农用车到宁乡县大成桥联合煤矿拖矿渣(洗干净可作为卵石建筑材料)。被告陈某乙开铲车将矿渣装运至原告车上。装运过程中,原告看见石堆里有几块大石头不宜作卵石用,就叫陈某乙停车,然后原告就去把大石头搬出丢掉。但是正当原告搬起石头准备丢掉的时候,陈某乙就启动了铲车铲到原告脚上。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陈某甲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被告陈某甲雇佣的陈某乙开铲车。因两被告互相推诿,拒绝赔偿,原告故具状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两被告承担原告的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合计75785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上的所有的费用被告陈某甲都已经拿过钱了。另外赔偿项目有的过高,有的不存在。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甲开办了一家碎石厂,并雇佣被告陈某乙为其提供驾驶铲车的劳务。2012年10月31日上午,原告尹某某驾驶自用农用车去该碎石厂购买矿渣(碎石)。在装运矿渣的过程中,因发现有部分矿渣不符合要求,原告尹某某要求当时驾驶铲车装运矿渣的被告陈某乙停下铲车,待其将不符合要求的矿渣选出后再开动铲车继续装运。被告陈某乙应其要求停下了铲车,但是在尹某某拣选矿渣之时,被告陈某乙开动了铲车,将尹某某的右脚擦伤。伤后,被告即送原告前往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因双方就其他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尹某某的伤情经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构成九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休息150天,住院期间需护理。除去被告陈某甲已为原告尹某某支付的治疗费用外,原告尹某某的损失为(以诉讼请求为限):门诊治疗费用50.4元、残疾赔偿金29760元(7440元/年×20年×20%)、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30元/天×57天)、护理费3150.39元(57天×55.27元/天,农林牧渔业)、误工费8290.5元(150天×55.27元/天,农林牧渔业)、交通费200(酌情)、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酌情),共计46161.29元。上述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医药费发票、出院记录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尹某某因为被告陈某甲雇佣的驾驶员被告陈某乙在铲车操作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受伤,而尹某某的人身损害系由被告陈某乙在为被告陈某甲提供劳务过程中所造成,该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者即陈某甲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某甲赔偿原告尹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161.2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尹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347.5元,被告陈某甲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鸿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喻金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