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民二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吕梁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栋、范海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栋,范海梅,张江平,闫长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离民二初字第1258号原告吕梁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永宁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振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栋,男,汉族,1974年9月5日生,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园3胡同*号人。被告范海梅,女,汉族,1973年9月24日生,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园3胡同*号人。被告张江平,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生,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号人。被告闫长有,男,汉族,1955年1月19日生,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号*号楼*单元*号人。原、被告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梁栋、闫长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海梅、张江平经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21日,被告梁栋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期限至2012年7月21日,月利率18.53‰,逾期上浮50%,被告张江平用房屋抵押担保,被告闫长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又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借后,被告归还70000元本金和部分利息外,其余本金、利息未归还。诉请:被告梁栋、范海梅归还借款23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张江平、闫长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栋辩称,借款是事实,用于宾馆,宾馆生意不好,暂无力归还。被告闫长有辩称,借款是事实,应由借款人归还。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拟证明借款及担保事实。2、贷款补充协议、收据、催收表。拟证明借款后签订补充协议及收取利息,催收的事实。被告梁栋、闫长有质证意见是: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梁栋与范海梅为夫妻,2011年7月21日,原告与梁栋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梁栋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期限为2011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21日,月利率18.53‰,逾期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同日,原告与闫长有、张江平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闫长有、张江平为梁栋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同日,张江平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张江平将离石永宁东路钢铁厂拆迁安置楼10幢6单元102室,建筑面积77.37平米房屋作为抵押,为梁栋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登记。2011年7月21日,梁栋收到原告现金300000元。2013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梁栋、闫长有、张江平签订《贷款补充协议》,约定,梁栋向原告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13年7月21日,2013年3月20日前归还本金70000元,2013年7月21日前归还本金230000元。贷款月利率仍为18.53‰,逾期加收50%。签订上述补充协议后,梁栋归还原告本金70000元和2014年7月21日之前的利息,剩余本金230000元及之后的利息未归还。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梁栋未按补充协议约定还款时间2013年7月21日前全部归还,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月利率18.53‰加收50%的逾期利率超出同期银行4倍利率,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应按同期银行4倍利率支付利息。梁栋的妻子范海梅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被告张江平、闫长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梁栋、范海梅共同归还原告吕梁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元,并从2013年7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4倍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张江平、闫长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5038元由四被告减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