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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田振东、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田振东,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9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牟乃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振东,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袁有灿,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家美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田振东、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对被告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淑芳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