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丁必详与郑树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必详,郑树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814号原告丁必详。委托代理人,黄鑫,江苏维世德事务所(盱眙)律师。被告郑树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必详被告郑树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必详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必详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必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必详负担。审判员 曹爱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陶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