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立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万湘义、唐春霞、郭昌盛与陈江涛、程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湘义,唐春霞,郭昌盛,陈江涛,程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立管字第3号原告万湘义,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春霞,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昌盛,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江涛,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元桥,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被告程丹,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555号城市星座A栋306号。负责人丁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代为进行调解、和解,申请重新鉴定,参与办理鉴定事宜,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刘天宝,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万湘义、唐春霞、郭昌盛诉被告陈江涛、程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江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陈江涛认为三原告及被告陈江涛、程丹的户籍地均在株洲县,故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3年10月20日,陈江涛驾驶湘B3CC**号小型轿车沿太子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栗塘桥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轿车失控撞上道路西侧人行道上的路灯杆及电杆,造成副驾驶室内乘客万星汝当场死亡、陈江涛和万致良受伤及轿车、路灯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株洲市芦淞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江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家良代理审判员 李美林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