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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黄桂华与江苏中爱置业有限公司、季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桂华,江苏中爱置业有限公司,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黄桂华。被申请人江苏中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虹桥南村9号楼西侧。法定代表人王钰淞,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季军。申请人黄桂华与被申请人江苏中爱置业有限公司、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提供黄桂华、冯芳所有的南通市开发区星通花园**幢302室、402室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爱置业有限公司、季军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黄桂华、冯芳所有的南通市开发区星通花园**幢302室、402室的担保房屋。申请人黄桂华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