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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与山西海皇酒店有限公司、山西天泉农村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山西海皇酒店有限公司,山西天泉农村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5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30号。负责人王亚星,主任。被告山西海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高新长治路476号。法定代表人苏年梅,董事长。被告山西天泉农村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祠镇王郭村旧晋祠路旁。法定代表人王艳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诉被告山西海皇酒店有限公司、山西天泉农村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6282371.1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海皇酒店有限公司、山西天泉农村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六百二十八万二千三百七十一元一角八分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