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栓启与刘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栓启,刘德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李栓启,农民。被告刘德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栓启与被告刘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栓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木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