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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志文与赵家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文,赵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71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文。被执行人:赵家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72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成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炎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