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6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丙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王某甲自有位于博雅园(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甲位于博雅园(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房产,应依法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某甲位于博雅园(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房产。二、冻结被告王某丙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陈伟燕人民陪审员 孙素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