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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6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丙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王某甲自有位于博雅园(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甲位于博雅园(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房产,应依法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某甲位于博雅园(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房产。二、冻结被告王某丙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陈伟燕人民陪审员  孙素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